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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10:25:40
一、立案所需材料名称和份数
(一)材料的顺序(每份材料,请按以下顺序整理)
1.仲裁申请书;
2.证据清单;
3.证据材料;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5.授权委托书。
(二)材料的规格要求
1.份数:
普通程序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金融案件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 、其他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上述材料1-3提交一式五套;
简易程序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金融案件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述材料1-3提交一式三套。
上述材料1-3每增加一名当事人,需再增加一套。上述材料4、5各提交一份。
2.规格:
提交材料须打印,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三)仲裁协议的签订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杭州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
(1)仲裁示范条款
第 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上列示范条款。
(2)示范仲裁协议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如下事项:
1、……………;
2、……………;
3、……………。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注: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而又在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上列示范仲裁协议。
(3)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协商一致,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 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注: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明确,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上列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二、立案所需材料的相关要求
(一)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要确认本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同时应提供被申请人明确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当事人名称与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2.仲裁请求要明确、具体。其中请求利息的,要注明利息主张起止日期、利率和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的金额;请求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如差旅费、保全费)的,要注明金额或参照利息请求提供详尽计算公式及截至申请仲裁之日已发生的金额。
3.当事人本人要签名/盖章,填写落款日期(日期为申请仲裁当日)。
4.仲裁申请书中所有修改须由本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仲 裁 申 请 书(格式)
申请人(具体内容见附注):
被申请人(具体内容见附注):
仲裁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等)
此致
杭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本书副本 份
2、物 证 件
3、书 证 件
注:1、本书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仲裁申请时用,签名处用钢笔、毛笔书写。
2、“申请人”“被申请人”栏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地址及电话、家庭通讯地址及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电话等。
3、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写明各个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4、事实、理由、证据部分空格部分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二)证据材料
1.必须提交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2.证据材料要编序号,并标注连续页码。
3.证据清单写明页码范围并签字/盖章,填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
(三)身份证明文件
1.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的企业登记信息打印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质监部门、编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
3.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几种特殊类型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2)指挥部、筹建处等机构,若其已依法批准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以其作为仲裁主体;若其属分支机构但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其他组织身份作为仲裁主体;若其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应以设立或开办该指挥部、筹建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仲裁主体。
(3)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委托作为业主的代表,可以作为仲裁主体。
(4)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应以其作为仲裁主体。机关法人订立仲裁协议后被撤销的,应以其权利义务继任机关法人作为仲裁主体,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作为仲裁主体。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应以其作为仲裁主体。
(6)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以其作为仲裁主体;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但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亦可作为仲裁主体。
(7)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或死亡的,应以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作为仲裁主体。企业法人合并的,在合并前的订立仲裁协议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为仲裁主体,企业法人分立的,在分立前订立仲裁协议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当事人。自然人死亡的,应以其继承人为仲裁主体。
(8)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以公司的名义作为仲裁主体。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仲裁活动,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9)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仲裁主体。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10)可以作为仲裁主体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四)授权委托书
1.需写明具体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格式),不可只写“特别/一般/全权代理”字样,避免套用诉讼格式。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
2.律师、法律工作者为代理人的,需提交事务所公函,写明代理人的工作单位、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联系方式;公民代理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传真、邮箱等联系方式。
授 权 委 托 书(格式)
杭州仲裁委员会:
兹委托下列人员在我方与 因 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作为我方仲裁活动代理人:
(1)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邮编:
(2)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邮编:
(3)代理权限:
1.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
2.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反请求;
3.代为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
4.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
5.接受调解、和解;
6.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
7.其他授权(请注明内容)。
委托人或单位: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或印章)
年 月 日
注:除特别声明外,本仲裁委员会视授权委托书中所列代理人有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的权限。代理人或代理权限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本仲裁委员会。
三、受理范围
(一)本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双方自愿达成将纠纷提交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规范,但从文字和逻辑上可以推定为本仲裁委员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三)具体受理部门
1.杭州仲裁委员会(本部)
受案范围:受理除各分会、互联网仲裁院承办以外的仲裁案件。
贸易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房地产仲裁院、国际贸易仲裁院立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中节能西溪首座A3号楼1楼立案厅。
咨询电话:0571-88395924;0571-88170772
金融仲裁院立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4号3楼立案厅。
咨询电话:0571-87032307
2.杭州仲裁委员会萧山仲裁分会
受案范围:受理任一方含萧山、滨江、钱塘地区当事人(不含国际因素)的仲裁案件。
立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837号杭州市萧山区社会治理中心5楼立案厅。
咨询电话:0571-82660821
3.杭州仲裁委员会余杭仲裁分会
受案范围:受理任一方含余杭、临平地区当事人(不含国际因素)的仲裁案件。
立案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4号3楼立案厅。
咨询电话:0571-87032307
注:国际因素是指:国际商事、涉港澳台、涉“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仲裁案件。
若仲裁案件中既涉及萧山、滨江、钱塘地区当事人,又涉及余杭、临平地区当事人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所在区域仲裁分会受理。
四、立案注意事项
(一)立案时,申请人需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被申请人最后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仲裁委员会确定争议金额。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者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全部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三)仲裁员的选择是当事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分别为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为二十日)。普通程序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简易程序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