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实务与争议解决专题】第五期:航空产品责任争议解决

2023/12/21 14: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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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法律实务与争议解决线上公开课”第五讲“航空产品责任争议解决”顺利举行。“民航法律实务与争议解决线上公开课”是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院共同推出的民航法律实务公益课程,旨在探索民用航空争议多元化解纷机制,增进民航从业者对民用航空法律理论与实务的系统了解。

本期线上公开课由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超汉教授担任主讲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张晨玥律师担任主持人。讲座中,张超汉老师系统介绍了航空产品责任争议的产生与现状,航空产品的特征、定性及所涉法律关系,航空产品责任案件国际管辖权的确定以及航空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张老师指出,航空产品责任系因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及警示缺陷引发飞行事故,而由制造人、售卖人、供应商、进口商等特定主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质量担保责任、侵权责任的双重责任性质。由于美国既是产品责任的发源地和兴盛地,又是头号航空工业大国和航空运输大国,故美国也成为全球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最多的国家。据统计,70%至80%的航空事故受害人倾向于以产品缺陷为由在美国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其次,张老师简要分析了航空产品责任的特征、定性、所涉法律关系与责任主体。在航空产品责任中,作为原告方的运输对象、作为被告方的产品制造商以及事故本身跨国性显著。关于航空产品责任的定性问题,张老师指出,应当先从法律关系中主体、内容、客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对航空产品责任进行一级识别,再从区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层面对航空产品责任进行二级识别。同时,张老师也从合同关系与非合同关系的区别出发,梳理了多种航空产品责任所涉法律关系,并对航空器产品责任中广泛复杂的责任主体进行归纳整理。

随后,张老师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与特征,航空产品责任案件管辖权确定的意义,美国确定航空产品责任案件管辖权的理论、实践、动向及启示等维度,讲解了航空产品责任案件国际管辖权的确定。

此外,张老师还就航空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细致梳理,并从识别、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四步骤对审理涉外案件的的逻辑思维作演化与推导。

最后,张晨玥律师就航空器适航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中的作用,中国法律在产品缺陷认定中过分依赖客观标准的原因、弊病和改善方案,以及航空产品维修者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与张老师进行了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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