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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 11:15:30
2023年4月12日,海商法与海事仲裁实务专题第三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讲座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曲涛副教授主讲,由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晨律师主持。
曲涛老师围绕“船舶碰撞的概念与性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三个层面详细展开论述。船舶碰撞的概念与性质方面,曲涛老师首先从国际公约(1910年《碰撞公约》、国际海事委员会1987年《船舶碰撞损失赔偿公约草案》)和我国《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船舶碰撞概念规定出发,梳理分析了“船舶碰撞”的概念,并通过相关案例生动解释了“间接碰撞”与“直接碰撞”,以及“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曲涛老师详细讲解了船舶碰撞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的理由,并结合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类型、特征及其特殊性。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方面,曲涛老师指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指对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因船舶碰撞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才能有所归属,船舶碰撞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才能最终得以落实。他具体阐述了责任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船舶拟人化理论”、船舶负责的实质,以及认定责任主体的“替代责任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和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介绍了我国以及英国、加拿大、瑞典、德国等相关国家关于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立法情况,认为船舶责任主体立法很难采用一步到位的解决方案,而应当采取一种稳妥的渐进式的立法方案。
最后,袁晨律师就实务当中对于与海相通的水域的不同理解、明确责任主体认定一般标准等相关问题与曲涛老师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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